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gdcode [免费注册] [便民查询] [免费电影]
RSS
热门关键字:  CAD  mapgis  水闸  cass  type3

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条文说明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1-14 Tag: 点击:

       【题  名】:
            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条文说明
       【副名】:
            Economic evaluation code for small hydropower projects
       【起草单位】:
            水利部杭州农村电气化研究所
       【标号】:
            SL 16-92
       【代替标准】: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日期】:
            1992-04-01发布
       【实施日期】:
            1992-08-01实施
       【批准文号】:
            水电[1992]3号
       【批准文件】:
           水利部关于发布《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SL16-92的通知

                     水电[19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流域机构:

       由杭州农村电气化研究所主编的《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经审定批准为水利

     行业标准,其编号为:SL16-92。

       该标准从1992年8月1日起实施。实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主编部门;该规

     程由水利部农村水电司负责解释;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

       【全  文】:
            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条文说明

                  1. 总   则

   1.1 本条阐述了制订《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下称《规程》)的目的。其主要依

   据是:

     本规程以1985年原水利电力部农电司颁布的《小水电经济评价暂行条例》为基础,以

   1987年9月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以及国家计委和建设部1990

   年调整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为依据,结合我国小水电行业的发展趋势而制定。

   旨在促进小水电建设项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电源结构的合理化,对小水电产业政

   策起导向作用;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小水电事业不断发展的目的。

     本《规程》可作为《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J71-84)有关经济评价的内容,与

   其配套使用,使小水电建设项目的设计标准化进一步完善。

   1.2 本条规定了《规程》的应用对象是小水电建设项目。

     按有关规定:小水电是指装机容量25000kW以下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统称。农村电气

   化规划系指主要由中、小水电站供电的县级农村电气化规划。根据国家计委计农经[1992]138

   号《关于将小水电“以电养电”政策扩大到装机50000kW问题的复函》精神,以及农村水电

   地区目前已在开发25000~50000kW电站的实际情况,农村水电地区50000kW及以下容量电

   站可参照执行。

   1.3 本条规定了《规程》的使用范围。

     由于小水电范围较广,装机容量及相应的技术要求相差较大,因此《规程》对容量较小

   的电站允许使用适当的简化方法。使用《规程》时,可分三种情况:

     (1)不允许采用简化方法评价的建设项目为装机容量6000kW以上至25000kW的小水电

   站。由于此类电站多数是县级电网的骨干电站,投资较多,因此,应按《规程》的规定进行

   经济评价;对施工期超过三年的6000kW以下电站,由于资金投入时间较长,也不宜简化;

   施工期大于三年的农村电气化规划项目亦不宜简化。

     (2)允许采用适当简化方法评价的建设项目为1000~6600kW的电站和施工期不大于三

   年的农村电气化规划项目。此类项目的简化内容是:施工期的投入简化为均匀投入;假定投

   产后立即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将生产期的年费用及年收益简化为常数;按基本折旧费和利润

   的固定比率折算还贷折旧费和还贷利润等。经上述简化之后,一般可用公式计算,而省略基

   本报表。

     若项目审批单位或贷款发放单位要求评估逐年偿还能力时,可以同时作出偿还贷款资金

   计划表。经济评价简化方法的公式见附录A。

     (3)允许简化的建设项目.主要是装机容量小于1000kW的水电站,因此可以简化为采

   用图表或简易公式计算评价指标.评价中有效电量采用折减系数,固定资产形成率、年运行

   费率。折旧费率等采用概化综合指标。

   1.4 本条规定经济评价分为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任何小水电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都

   应进行这两种评价。两种评价的主要区别是:

     (1)评价角度不同。财务评价是从财务角度考察货币的收支盈利情况及还贷能力;国

   民经济评价是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考察国家付出的代价和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益。

     (2)效益与费用的含义及划分范围不同。财务评价只计算项目直接发生的效益与费用,

   因此税金、利息应计人费用;国民经济评价对项目引起的间接效益与费用,即外部效果也要

   分析;税金、利息等属国民经济内部转移,因此不计人费用。

     (3)采用的价格不同.财务评价中投入、产出均用现行价格。国民经济评价则采用影子

   价格。

   1.5 本条规定了判别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可行的条件。

     经济评价可行是建设项目可行的必要条件。经济评价以国民经济评价为主,国民经济评

   价可行而财务评价不可行或不满足还贷要求时,则应在满足财务评价可行或还贷要求下,反

   算其售电价,称反推电价,并由此提出调整电价的具体建议,或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能使项目

   具有财务生存能力的优惠政策,如增加拨款、降低贷款利率等。

     财务评价与国民经济评价的关系见表1.5。

          表1.5    财务评价与国民经济评价的关系

   ┌─────┬──────────────┬────────────┐

   │     │      财务评价     │   国民经济评价    │

   ├─────┼──────────────┼────────────┤

   │  角度  │ 项目本身直接的      │ 从国民经济整体考虑的 │

   ├─────┼──────────────┼────────────┤

   │ 收支划分 │ 项目实际收支,包括利息、保│ 不计社会内部转移,如保│

   │     │险费等           │险费等         │

   ├─────┼──────────────┼────────────┤

   │  价格  │ 用现行价格        │ 用影子价格      │

   ├─────┼──────────────┼────────────┤

   │  参数  │ 基准收益率Ic=10%    │ 社会折现率Is=12%  │

   └─────┴──────────────┴────────────┘

   1.6 本条规定了经济评价必须遵循的原则,即费用与收益(投入与产出)口径对应的原则,

   《规程》中的收益是指可以用货币定量表示的效益。效益则是项目产生各种有利影响的总称,

   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等。

     在财务评价计算中投入产出均用同年统一的价格,因为在经济改革中,价格在年度之间

   有调整变化,而且又很难作出价格调整幅度的预测。为了保证计算基础一致,而不影响其可

   比性,因此作出投入产出均用同年统一的价格的规定。即使价格调整后,大部分不利影响可

   以在投入与产出中互相抵消。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价格变动的影响还可以通过不确定性分

   析反映出来。

   1.7 本条对经济评价的计算期作了规定。

     建设项目的计算期分为:建设期、投产期(两者之和称为施工期)和生产期。建设期和

   投产期应根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

     为了和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相一致,因此,规定生

   产期为20年。小水电工程主要设备和输电线路的折旧年限一般为20年。可作一次性投入,

   其它折旧年限大于20年的,可在计算期未回收其余值,余值回收按静态法计算。

     按国家计委的统一规定,基准年选为项目开始兴建第一年初。为便于折旧计算,假定投

   入与产出都在全年末发生。

   1.8 本条是对利用外资兴建的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原则规定。鉴于利用外资的项目

   不多,因此本《规程》未作具体规定,在经济评价时,可按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

   价方法与参数》所规定的原则,采用《规程》的计算公式和参数进行经济评价计算。

                  2. 费 用 计 算

   2.1 本条所规定的项目投资中,包括达到设计效益时国家、集体、企业、个体以各种方式

   投入的全部费用.

   2.2.1 本条规定财务评价时的投资,不能随意确定,应和设计文件提供投资相一致。

     对发供统一计算的建设项目,投资应计入水电站和输电线路的全部投资。为使投入产出

   口径一致,其产出应为售电收益。

     对只发不供的水电站,其投资为电站投资。计算电站的收益,财务评价计算时采用上网

   电价。国民经济评价时采用售电影子价格乘售电量为售电总收入,从中减去发、供电环节的

   年运行费与供电分摊的利润(总利润的30%)后即为发电净效益。

   2.2.2 本条所规定的工程造价为建设项目投资减去施工设备、临建工程等在施工期末可回

   收的余值。因为在规划阶段一般都不作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概算,计算施工期末回收的余值

   有一定困难,且计算精度要求相对较粗,因此,《规程》规定在规划阶段可用工程投资代替

   工程造价。

   2.3 本条规定了年运行费的计算范围。《规程》中的年运行费是指设计年运行费,不是财会

   部门成本计算或实际的企业年运行费。

     本条规定了电站年运行费的两种计算方法:

     第1种方法是采用已运行多年的同类电站按职工编制定员、工资标准、福利费用、单位

   千瓦的材料费及其他费用的实际统计资料,经分析后分项计算,然后汇总,由于历史资料的

   价格与现行价格会有差异,因此必须进行调整,以消除价格变动的影响。

     当采用第1种方法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附录B提供的方法,分项进行计算。对1000kW以

   下的水电站允许按单一的年运行费率折算以简化计算。

   2.3.2 本条对供电年运行费用的计算作了规定,供电环节的年运行费用是指供电成本中扣

   除其基本折旧费后的费用,即供电经营成本。

     财务计算时,对发供统一计算的计算项目,其年运行费为所联网的上一年综合平均单位

   供电年运行费乘上本电站售电量。对只发不供的电站不计供电环节的年运行费。

     国民经济评价时,对发供统一计算的建设项目,供电环节的年运行费以输变电工程财务

   计算投资与国民经济计算调整投资的比率进行调整。对只发不供的电站亦应按同样的方法进

   行调整.

   2.4 由于各地对小水电实行了优惠政策,其税收减免程度因地而异,因此本条中对税金不

   作统一规定,计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税收政策计算应缴纳的税金。对没有参加保险的

   建设项目其保险金也不纳入计算。

     在国民经济评价中,税金、保险费为社会内部转移,计算中不予考虑。

   2.6 本条对多目标综合利用工程的费用分摊原则和方法作了规定,进行费用分摊的目的是:

      (1)协调各部门的开发要求,选择合理的开发方式、规模及最优组合;

      (2)分析确定各受益部门的技术经济指标,对各受益部门作出经济评价和方案选择;

      (3)为国家和有关部门编制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和安排投资提供依据。

     本《规程》规定的分摊方法和结果只作为经济评价的依据,不作为各个部门实际支出费

   用的依据。

                  3. 效 益 计 算

   3.1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效益的说明。

     小水电具有商品经济效益和社会公益的双重效益。

     商品生产效益指的是发供电收益和综合经营收益。

     社会公益指的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宏观

   效益。

     小水电具有群众性、地方性、政策性强的特点,小水电集中的地区多数是经济不发达,

   大电网供电条件差的老、少、山、边、穷地区,小水电建设对改善当地工农业生产条件,促

   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改善能源结构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

   土地、劳力、矿产等资源具有显著作用,在某些地区社会效益的需要可能成为决定建设项目

   可行的关键,因此,《规程》规定对社会效益要尽可能作出定量计算,不能定量计算表达的

   要作出定性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3.2 本条是对小水电的主要经济效益──发供电收益计算的规定。

     影响发供电收益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有效电量,因为小水电设计发电量是按水文水能条件

   得出的多年平均发电量.由于径流的年际和年内变化,负荷特性的限制,机组检修、事故停

   机等的影响,多年实践证明,多数小水电难以达到设计发电量,对电站经济评价影响甚大,

   为了使评价更接近实际情况,其发电量应根据以上影响因素进行折减,经过折算后的发电量

   称为有效发电量。有效发电量应根据负荷变化特性,本电站在电网内运行位置,通过电力电

   量平衡,并计入设备检修、事故停机影响后求出。

     网损率计算,应以本县电网实际网损率为基础,并考虑在建设期间由于电网建设的日趋

   合理和管理改进等因素,网损率会有所降低,但采用的综合网损率应不低于10%。

   3.3 本条对不同情况下的计算电价选择作了具体规定。

     (1)反推电价是指建设项目在满足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还贷年限、实际利率等条件下所

   必须的售电价。

     (2)对只发不供的电站当实行新电新价或反推电价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有并网协

   议书或相应的文件。

   3.4 该条规定了对容量较小水电站的有效电量的简化计算方法。由于电站容量较小,水文

   资料及负荷预测的精度较低,进行电力电量平衡有困难,因此在规划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可采

   用简化计算方法。对于容量在6000kW及以下的电站,其有效电量的计算式为:

        有效电量=设计发电量×有效电量系数

     根据全国不同类型的水电站的设计资料和实际发电量的大量统计分析,得出了各类电站

   的有效电量系数,见表3.4,可供6000kW及以下的电站在计算有效电量时使用。如采用值

   大于此表规定值,则应有充分的论证。

     所选用的有效电量系数,可按下式核核,并作适当的调整。

              当地同类电站年平均利用小时数

     有效电量系数=─────────────────

               本电站设计年利用小时数

   5.5 本条是对小水电建设项目多种经营的收益和费用(即投入和产出)口径和范围的规定。

   多种经营的收益和费用计算也必须按投入和产出对口的原则进行。

   3.6 本条规定了多目标开发的建设项目(如防洪、工农业供水、航运、水产等)的效益与

   费用计算,应按有关规范进行经济评价计算。

                  4. 财 务  评 价

   4.1 本条对建设项目的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固定资产投资偿还期),辅助指标(财务

   净现值、财务净现值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及静态投资回收期),参考指标(单位千

   瓦投资;单位电能投资、单位电能成本)作了规定。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应对主要指标、辅助指标及参考指标进行分析计算。对装机容量为

   6000kW以下的电站,为简化工作量可只作主要指标及参考指标的计算。

   4.2 本条对财务评价的基本报表作了规定,即基本报表1:财务现金流量表;基本报表2:

   城本利润表;基本报表3:财务平衡表;基本报表4:偿还贷款资金计划表。利用基本报表

   可以完成全部经济指标的计算,其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关于时间价值的计算及计算基准年。在过去的经济评价计算中习惯以建设期未作

   为计算现值的基准年。用哪一个基准点对评价结论并无影响,但必须统一才有可比性,也便

   于地区、行业间的比较。本《规程》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

   采用建设期初为计算基准年。

     财务现金流量表的年序为1,2,…,n。建设开始的第一年年序为1。为了便于资金流程

   计算,在折现计数中采用了年末习惯法,即年序1发生的现金流量,按 折现,

   年序2发生的现金按 折现,t年发生的现金按 折现。

     开工前发生的现金流量支出,如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费,改扩建工程原固定资产的重估

   值及县农村电气化规划中在规划前的投资等均计入建设起点项内,即t=0,不再折现。

     (2)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的计算。在计算贷款偿还年限时,每年贷款在当年均假定

   在年中支用,按半年计息,其后年份按全年计息,计算公式如下:

     施工期每年应计利息=(年初贷款累计+本年贷款支用/2)×年利率

     还清年份应计利息=(年初贷款累计/2)×年利率

     生产期每年应计利息=(年初贷款累计-本年还本付息/2)×年利率

     不论贷款按月、按季计息一律折算为年息,并以复利计算。当年未还之利息应计人次年

   本金。

     贷款偿还期的计算,按银行规定,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息计时,如第3年贷款100万元,

   10年还清,则应在第13年前还清。

     在基本报表1财务现金流量表中,对固定资产投资当作自有资金不计利息,使项目计算

   出的指标具有可比性,但是在成本、利润、折旧、资金平衡中均应计人利息。

     (3)年发供电收益、年运行费、成本、税金、利润的关系,说明如下:

     ┌    ┌     ┌ 保险金

     │    │     │ 流动资金利息

   发 │    │     │ 基本折旧费

   供 │    │ 发电成本{ 大修理费     ┐

   电 │ 总成本{      │ 工资及职工福利费 } 年运行费

   收 │    │     │ 材料、燃料及水费 │(即经营成本)

   益 │    │     └ 其他费用     ┘

   ︵{     │     ┌ 基本折旧费

   即 │    │ 供电成本{

   销 │    └     └ 年运行费(经营成本)

   售 │ 销售税金(产品税等)

   电 │      ┌     ┌职工奖励基金

   收 │      │ 企业留利{ 职工福利基金

   入 │      │     └企业发展基金

   ︶ │ 销售利润 {

     │      │

     └      └ 以电养电基金或还贷利润

     只发不供的电站项目,其收益应为发电收益,即趸售给电网的售电收入,其成本应为

   发电成本,而无供电成本。

     现将有关科目说明如下:

     (1)流动资金利息:对于水电工程,该项与固定资产相比所占比里甚小,且以自有资

   金为主,因此可忽略不计

     (2)保险费:需要投保的部分,计保险费,并列入成本。

     (3)基本折旧费及电能成本计算,见附录B。

     (4)税金:按当地执行的税收政策计算。

     (5)“以电养电”资金及企业留利:按规定应提取10%交纳国家预算调节资金。

   4.7 本条是对还贷资金的规定。

     贷款偿还期内,逐年还贷资金按下式计算:

      还贷资金=税后利润-还贷期间企业留利+用于还贷的减免税额+用于还贷的折旧费

     还贷期间企业留利包括职工奖励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2%计),企业发展基金(按销售

   利润的1%~3%计),容量较小的电站可折算为利润的某一百分数。

     用于还贷的折旧费,是将基本折旧费先扣除15%能源交通基金(小水电属能源建设,

   有些地方按“以电养电”政策规定予以豁免的,可以不计入)和10%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后,再分别按下述规定计算:即小水电建设项目完全建成后的前三年,20%留给企业,80%

   用于还贷;此后50%留给企业,50%还贷。如当地有新规定,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者,按当

   地政策规定办理,但应特别注明。贷款偿还后的折旧费,在财务平衡表中填入企业留用折

   旧栏中。

               5. 国 民 经 济 评 价

   5.1 本条规定了国民经济评价的主要指标(经济内部收益率)和辅助指标(经济净现值和

   净现值率)。

     (1)经济内部收益率的含义是项目占用投资对国民经济贡献的能力,经济内部收益率

   大于或等于社会折现率,表明建设项目具有规定的经济增殖能力。

     (2)经济净现值是整个计算期内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贡献有效度量的动态指标,净现

   值愈大的方案表示建设项目的获益能力愈强。

     (3)经济净现值率则是单位投资现值带来的净现值。

   5.2 本条对国民经济评价的基本报表作了规定。

     财务评价与国民经济评价基本报表的区别见表5.2。

            表5.2  基本报表的区别

   ┌───────┬──────────┬──────────┐

   │       │   财务评价   │  国民经济评价  │

   │ 基 本 报 表 ├────┬─────┼────┬─────┤

   │       │静态指标│ 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 动态指标 │

   ├───────┼────┼─────┼────┼─────┤

   │ 基本报表1及│ 投资回│ 财务内部│    │ 经济内部│

   │基本报表5现金│收期  │收益率1) │    │收益率 1) │

   │流量表    │    │财务净现值│    │经济净现值│

   │       │    │及财务净现│    │及经济净现│

   │       │    │值率   │    │值率   │

   ├───────┼────┼─────┼────┼─────┤

   │ 基本报表 2,│ 投资利│     │    │     │

   │成本及利润表 │润率,投│     │    │     │

   │       │资利税率│     │    │     │

   ├───────┼────┼─────┼────┼─────┤

   │ 基本报表 3,│    │ (还贷 │    │     │

   │财务平衡表  │    │资金)  │    │     │

   ├───────┼────┼─────┼────┼─────┤

   │ 基本报表 4,│    │ 固定资产│    │     │

   │偿还贷款资金计│    │投资贷款偿│    │     │

   │划表     │    │还期 1) │    │     │

   └───────┴────┴─────┴────┴─────┘

      注:1)为主要指标。

   5.3 本条是对国民经济主要评价指标计算方法的规定。

     评价指标可以用基本报表5完成,对容量较小的电站允许简化为用公式计算。

   5.4 本条是对国民经济评价的费用计算的规定。

     在进行国民经济评价时,费用应进行调整,投资和年运行费一般先按现行价格计算,然

   后接影子价格与现行价格的差异进行调整,得出接影子价格计算的费用。例如,某小水电建

   设工程投.资为1000万元,其中材料部分为200万元,设备部分为500万元,工资部分为100

   万元,按影子价格与现行价格的差异调整计算,材料、设备、工资应分别为调整增加36万

   元、85万元、12万元,则国民经济评价的投资为1000+36+85+12=1133万元。

     年运行费应按同样方法进行调整,也可按投资增加的比例系数进行调整。上例的投资调

   整系数为1133/1000=1.133,则国民经济评价的年运行费即为财务评价的年运行费的1.133倍。

     各种材料、设备、人工工资的影子价格调整系数及影子电价见《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

   与参数》的附表。使用上述附表应注意影子价格调整系数建立的基础,当基础发生变化时,

   影子价格的调整系数也应作调整,在新的影子价格调整系数公布之前,暂用国家计委提供的

   调整系数。

   5.5 本条是对国民经济评价收益计算的规定。

     国家计委于1990年对全国七大电网的影子电价作了规定,供各地执行,小水电的影子

   电价,以上述规定为基础并进行两方面的调整。

     (1)根据小水电的特点,对小水电供电区影子电价的调整。小水电多在远离大电网的边

   远地区,负荷条件、供电条件、交通运输条件、负荷区的经济条件都没有大电网优越,如采

   用大电网的影子价格则与实际情况差别较大。为客观地反映小水电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小水

   电的影子价格宜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调整:

     1)与大电网关系的调整系数;

     2)缺电情况的调整系数;

     3)交通运输条件的调整系数。

     经过调查研究和多方面论证,确定各种调整系数的取值范围见附录D,经各种调整系数

   组合分析,得出全国小水电影于价格在0.2~0.4元/kW·h之间,基本反映全国的实际情况。

     (2)不同质量电能的影子价格调整。与其它商品一样,小水电的电量也应以质论价,

   小水电的电能质量可分为季节性电能、保证电能和调峰电能,电能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水电站

   的调节性能,有调节性能的电站,不仅能调整峰谷电量,而且还能调节丰枯水量,可以得到

   较多的保证电量,其调节电量质量高,价格也应高,从目前小水电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

   调节性能差的电站所占比重较大,难以进行电力电量平衡和保证供电。从行业发展的导向和

   调整行业政策考虑,实行分质论价有利于发展调节性能高的电站,适当限制调节性能差或无

   调节性能的电站,以逐步调整小水电电源结构。

     各种质量电能的调整系数见附录D,不同质量的电能调整系数是根据大量统计资料分析

   确定的,并在《小水电经济评价暂行条例》中试行多年,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5.6 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经济净现值率三个评价指标的应用范围归纳如表5.6。

              表5.6  三个评价指标的应用范图

   ┌────────┬────────┬─────────┬─────┐

   │   用途   │   净现值   │  内部收益率  │ 净现值率 │

   │        │   (NPV)  │   (IRR)   │ (NPVR) │

   ├────────┼────────┼─────────┼─────┤

   │  项目评价  │   NPV≥0   │   IRR≥Is   │ NPVR≥0 │

   │(项目方案入选) │   可接受   │   可接受   │ 可接受 │

   ├────────┼────────┼─────────┼─────┤

   │  方案比较  │ 选择NPV较大者│ 不能直接用,可计│不能直接用│

   │(互斥方案优选)│(投资不同时结合│算差额投资内部收益│     │

   │        │NPVR 一起考虑) │率(⊿IRR),当   │     │

   │        │        │⊿IRR ≥Is 时,投│     │

   │        │        │资大的方案较优  │     │

   └────────┴────────┴─────────┴─────┘

                  6. 不确定性分析

   6.1 本条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应进行不确定性分析,不确定性分析应包括敏感性分析、

   盈亏平衡分析和概率分析(即风险分析)。由于小水电建设项目可变成本所占比重较小,故

   可不作盈亏平衡分析。

     敏感性分析的目的是考察项目经济评价结果对有关指标变化的敏感程度。

     概率分析是分析当评价项目某些参数的单因素随机变化或多因素组合变化时,获取决策

   指标(净现值)的风险概率。用以考察项目获取规定决策指标的稳定性。

     概率(风险)分析,本条规定只在有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

   6.2 本条是对敏感性分析中的敏感因素及其变化幅度与指标的具体规定。

     小水电建设项目敏感因素较多,根据《小水电经济评价暂行条例》试行多年的经验,在

   众多因素中,影响建设项目评价成果的主要因素是投资与收益。年运行费影响较小,因此,

   《规程》只作以上两个主要因素的敏感计算,以简化评价工作量。

   6.4 本条是对进行风险分析指标和方法的规定。

     概率分析可以采用“概率树分析方”。但为了更好地反映各随机变量的影响,《规程》

   提出按解析方法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录E。

     解析计算中各随机变量的概率分析均采用正态分布来拟合,其原因在附录E中已有说

   明,为简化计算,不计各随机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的相关影响。

                7. 方 案 比 较 方

   7.1 本条所述的方案比较是指建设项目自身若干个可行方案之间的比较,不包括项目外部

   替代方案的比较。为了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相一致,本条规定了项目方案比

   较时只作国民经济评价比较。

   7.2 本条规定了比较方案必须具备可比性。可比性包括计算数据、效益与费用的计算口径、

   范围是否一致。各比较方案间若生产期不同,可折算为相同的生产期,或将固定资产折旧年

   限短的方案计入更新费用后,折算成同一生产期;或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长的方案折算成短

   的生产期,但应考虑回收固定资产余值。

   7.5 方案比较的抉择不仅取决于能用价值量表示的因素,根据小水电的特点,有时不能以

   价值量表示的生态环境、国防、文化教育及当地的社会经济影响等因素,也是影响方案抉择

   的关键因素。因此本条规定了对各方案的社会效益也作定量或定性分析与比较。

        8. 改建、扩建、复建、更新改造项目与农村电气化规划经济评价

   8.1 项目的改建、扩建、复建、更新改造项目与新建项目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条列

   出了改建、扩建、复建、更新改造项目与新建项目效益与费用的特点,在进行上述建设项目

   的经济评价时要充分考虑这些特点,以使经济评价符合实际.

   8.2 本条规定了改、扩建及更新改造项目的经济评价应采用“有无对比”。

     “有无对比”中的效益与费用是按“有项目”相对于“无项目”而言。“有项目”与

   “无项目”的比较不同于“项目前”与“项目后”的比较。“项目前”是反映未建项目前的

   状况;“无项目”则是指不建设该项目的方案,即考虑没有该项目情况下的未来状况。如某

   水电站扩建后,发电量可增加20%,若无该项目,通过加强管理、改进技术、设备挖潜等,

   发电量也可增加2%,根据“有无对比”,这一项目发电量将提高18%(20%-2%),而

   不是20%。当兴建一个项目发电量仅是为了改善现状,不建该项目现状不会改变时,“有

   无对比”与“前后对比法”相同,但对改、扩建及更新改造项目来说“有无”比较与“前

   后”比较,可能会有很大区别,“前后对比”可说是“有无对比法”的一种特殊情况,因

   此对改、扩建及更新改造项目宜用“有无对比”。

   8.3 本条是对增量收益计算的规定,其计算原则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

   8.3.1 本款规定,能和原收益分开计算的应单独计算,在计算中应注意电价调整,财务评

   价时新增收益用“新电新价”计算(或“反推电价”计算)。在国民经济计算时由于保证电

   量、调峰电量、季节性电量或跨季调节电量均有变化,因此应以新增保证电量、新增调峰电

   量、新增季节性电量或新增跨季调节电量分别计算其收益。

   8.3.2 当项目确实难以和原收益分开计算时,其增量效益也可按改、扩建前后整体项目的

   收益差额值计算,在财务计算中应注意项目在改造后其电价与改造前电价不同的现实情况,

   应该允许采用“新电新价”(或“反推电价”);在国民经济评价中仍采用以质论价的影子电价。

   8.3.3 当水电站增建调节水量工程或增加调节能力时,对电站下游已建或在建的各梯级电

   站都将产生增量收益,其增量收益包括增加发电量、改善电能质量、降低发电成本等,因

   此下游梯级电站的增量收益,应按适当比例纳入改、扩建工程。本《规程》在国民经济评

   价中将下游电站净增量收益的50%,计入改扩建项目。下游电站的净增量收益为增量收益

   减去其增量成本后的净收益。

   8.4 因为农村电气化规划项目有增加产量、提高质量、扩大利用水能资源的特点,既有固

   定资产、原有收益,又有新增投资、新增收益,这些特点与改、扩建工程类似,因此可视为

   改、扩建工程,用“有无对比”进行经济评价。

   8.4.2 农村电气化规划中达标年的设计增量收益,是指达标年的设计收益与基准年的实际

   收益之差,并以此为常数计算20年的收益。如果在达标年建设项目的收益没有发挥,在达

   标年之后才能发挥的收益,不再计入增量收益中。

   8.4.3 为使投入与产出的口径一致,本条规定了以达标年为准,与规划新增收益有关的发

   供电项目的投资纳入费用计算,与规划新增收益无关的发供电项目费用不纳入费用计算。

   8.4.4 在规划期内由县外补充供电的新增收益,其发电环节的收益应归县外电源,不应计

   入农村电气化规划范围。但供电环节已属农村电气化规划范围,因此应分摊其收益。

   8.4.5 1985年颁布的“小水电经济评价暂行条例”计算了“以电代柴”的效益,是因为在

   投资中计入了0.4kV低压线路及家用电器的投资,本《规程》中规定了电气化投资只计到配

   电变压器,因此,以电代柴效益,只在社会、环境效益中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不纳入经济

   效益计算。

              9. 小水电联合企业项目的经济评价

   9.1 本条是对与小水电统一核算的其他企业所组成的“联合企业”的经济评价规定。

     近几年来为了扩大小水电季节性电能及低谷电能的利用,提高小水电网负荷率,增强小

   水电自我发展能力,有相当一部分小水电企业自办了一些电解铝、硅铁、结晶硅、硅钙合金、

   电熔镁、碳化钙等“载电体”工业企业,这些企业与小水电统一核算。从发展趋势看,今后

   这类企业还会发展,因此,有必要对这类项目的经济评价作出规定。

   9.2 与小水电统一核算的其他企业的用电,属自发自用.根据现有企业经营经验,可把联

   合企业的用电纳入厂用电,因此《规程》规定了联合企业的用电纳入厂用电项内。

   9.3 本条是对联合企业费用(投人)与收益(产出)计算的原则规定。

     小水电联合企业的费用为小水电与其它企业费用之和。

     小水电联合企业的收益为对企业外部售电收益与其它企业产品销售收益之和。电站对“载

   电体”企业供电的收益已经包括在产品销售收益中,因此,不能重复计算发电收益。

     因为其它企业涉及面广,难以作出统一的评价规定,因此,对“联合企业”的经济评价

   还应参照有关行业的规定,以求经济评价结果符合实际。

   9.5 联合企业与小水电企业相比,还有产品销售情况、生产成本变化、价格变化等特殊情

   况。根据已建成的联合企业的经营情况看,产品在生产期初销路较好,以后销售量会有所减

   少或价格有所降低,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进行不确定性分析。根据联合企业的情况,本《规

   程》除了规定小水电建设项目应作的不确定性分析内容,又增加盈亏平衡分析。

       【类  别】:
            水利经济、小水电、经济评价
       【附  录】:
       【附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