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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和部领导指示精神,政策法规司会同建设与管理司共同组织,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具体承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后评估工作。在长江干流沿江各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下,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后评估报告(送审稿)》,提交本次专家会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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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专家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后评估报告(送审稿)》进行了认真评审,并对进一步完善报告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下一步工作组将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提交部领导审定,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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