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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

来源:水利资源网 作者: 时间:2007-02-14 Tag: 点击:

前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由建设部审定发布。《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配套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其中部分条文的文字有所改动,但未改变原意,并在序号的右上角加注了“*”号。强制性条文省略了部分图、表和公式,被引用的部分按现行标准的图、表和公式执行。
  《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由交通部水运司组织编制。《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新制定、修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分别由建设部和交通部发布;新制定、修订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均应同时报送强制性条文内容。 

二00二年十二月



详细内容请点击: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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