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统一堤防工程地质勘察程序,明确勘察内容、方法和要求,保证勘察成果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江、河、湖、海3级(含3级)以上新建堤防及已建堤防加固工程的地质勘察。跨堤、穿堤建筑物工程地质勘察,按相应规模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执行。
1.0.3 堤防工程地质勘察的任务是查明堤防工程区或已建堤防堤身和堤基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为工程规划选线、设计、施工或堤防加固提供地质资料。
1.0.4 堤防工程地质勘察,应重视调查研究和总结历史经验,充分利用已有资料,采用综合勘察手段或工程地质类比的方法。
1.0.5 堤防工程地质勘察阶段的划分应与工程设计阶段相适应。
新建堤防的工程地质勘察可分为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四个阶段。已建堤防加固工程地质勘察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勘察阶段。必要时还可进行施工地质工作。地质条件简单或勘察目的单一的堤防工程,经勘察设计主管或审批单位同意,勘察阶段可适当简化。
1.0.6 堤防工程地质勘察,应按勘察任务书进行。勘察任务书应明确勘察阶段、勘察目的、勘察成果、勘察工期和对勘察工作的要求等。
1.0.7 勘察单位应在研究勘察任务书内容、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进行现场勘察的基础上,按照本规程的基本原则,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勘察工作大纲。
1.0.8 堤防工程地质勘察工作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2 勘 察 任 务
2.1 新建堤防工程
2.1.1 规划阶段的勘察应完成下列任务:
(1) 搜集各堤线方案地区的区域地质资料。
(2) 了解各堤线方案地区的基本地质条件和主要工程地质问题。
(3) 了解天然建筑材料的分布概况。
2.1.2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应在规划选定方案的基础上完成下列勘察任务:
(1) 调查区域地质构造情况,进行区域构造稳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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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