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本规程用词说明
(补充件)
A.0.1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明应按某些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一般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
A.0.3 条文中条款之间承上启下的连接用词,一般采用“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程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汪永祥、周龙宝、钱亢木、张唤荣、胡洁、王春发、赵莲清、肖笃镜、王恩惠、褚衍森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着重阐述制定本规程的目的。
1956年国务院颁发的(56)国议周字第40号文中指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
1978年中发[1978]67号文《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不得削减。……”
1979年国务院国发[1979]100号文中规定:“……新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1984年国发[1984]97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我国人大通过的有关文件中也曾强调:“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卫生监察,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电力建设中贯彻党和政府的劳动保护政策,其中“三同时”中以同时设计最为关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1.0.2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各项措施是在各专业设计中体现的。因此,必须在各专业设计中落实。
1.0.4 根据火电厂的特殊工艺要求,结合火电厂发生不安全的主要因素及主要危害因素的内容制定了本规程。对未涉及到的一些安全、卫生内容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国标《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按此规定条件制造、安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得对人体造成危险。因此,火电厂工程设计,应符合此条规定。
2.0.2 1984年国务院在国发[1984]97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中规定:“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
电力系统在70年代初由原水利电力部科学研究所设计管理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即在电力设计中进行了劳动保护方面的工作。后来,在设计这个最重要的环节中逐步规范化。原水利电力设计技术通报中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初设编制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章”;1986年电力规划设计总院(86)水电电规设字第177号文,关于做好初设文件《劳动安全与卫生专篇》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要求在初设文件中做好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并对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目录提出了具体的内容要求。1988年劳动部劳字[1988]48号文《关于生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暂行规定》颁布,要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要求“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电规发[1911]133号文关于“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工程设计研讨和技术规程编制大纲审查会纪要”规定:“可研不编写专门的章节,但要有论证内容。即对厂址要从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角度,进行评述和提出推荐意见;在工程设想部分要说明需要防治的内容及要遵循的规定”。1992年,原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颁布的《火力发电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第15卷为“劳动安全及工业卫生”作了具体规定并编写了典型的内容格式。因此,制定本条规定。
2.0.4 引进工程项目,往往因种种原因,初步设计文件中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的内容深度满足不了有关部门的要求,因此,制定本条规定。
3 厂址选择及厂区总平面布置
3.1 厂址选择
3.1.1~3.1.2 厂址的安全,关系到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要选择安全的厂址,保证其不受自然灾害及人为影响,应全面考虑选厂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四邻情况。
以厂址整体角度看待工业卫生问题,厂址应避开对人身健康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以保障职工的健康。
3.1.3~3.1.4 风向对灰尘、有害气体的传播有很大作用,故应从风向方面注意厂址同尘、毒危害较严重的工厂及邻近的城镇、居住区的位置关系。
关于厂区同居住区之间的防护距离问题,现越来越被重视,但目前国家尚无具体标准,因此,条文中未作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