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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来源:水利水电资源网 作者: 时间:2007-05-23 Tag:

  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
  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
  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2.3.2 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配备SF6气体净化回收装置,低位区配有能报警的SF6泄漏报警仪。
  7.2.4 修配厂的铸工间、锻工间和热处理车间,宜设置通风天窗,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局部排风装置。焊工间可在固定工作台处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7.3 防化学伤害
  7.3.1 发电厂的防化学伤害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等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7.3.2 当汽轮机调速系统和旁路系统的控制油采用抗燃油时,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3 装卸浓酸及液碱时,宜采用负压抽吸、泵输送或自流输送方式。
  7.3.3.4 室内经常有人通行的场所,其酸、碱管道不宜架空,必须架空敷设时,应对法兰、接头处采取防护措施。
  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卸碱泵房、碱库及碱计量间宜采用自然通风。
  7.3.4 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4.1 液氨或氨水应用密闭容器贮存,并置阴凉处。
  7.3.4.2 氨贮存箱、氨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氨气吸收装置。
  7.3.4.3 氨库及加药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7.3.5 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验室,应设置通风柜及机械排风装置。


  8 防噪声及防振动
  8.1 防噪声
  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
  8.1.2 发电厂的噪声防治,应首先控制噪声源,并采取隔声、隔振,吸声等措施。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表8.1.1

注:①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A)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
  ②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
  8.1.3 发电厂的主设备和辅助设备选型时,应要求制造厂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噪声标准的设备。
  8.1.4 集中控制室、机炉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8.1.4.1 围护结构(墙、门、窗、楼板、顶棚等)应隔声性能良好。
  8.1.4.2 各种缝隙、孔洞应塞填密实。
  8.1.4.3 应设置门斗,并在门斗的墙面和天棚采用吸声材料贴面。
  8.1.4.4 室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
  8.1.5 当胶带机转运处的煤流为横向或可能偏心进入下方的胶带机时,宜在头部漏斗或导料槽的落煤管料流对面加设导流装置。
  8.1.6 汽机房、锅炉房底层的值班室,宜设置隔声小间。
  8.1.7 汽水管道的节流装置,应采用微孔多级节流,并尽可能缩短在节流元件后易出现介质两相流动的管道。
  8.1.8 调节阀、减压阀,应选择低噪声或带节流消声的阀门。
  8.1.9 对钢球磨煤机、高压风机、减温减压装置及空气压缩机、汽轮机头部等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应采取消声、隔声措施。
  对空排放的锅炉点火排汽管,应装设消声器。锅炉安全门排汽管,宜装设消声器。
  8.1.10 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等空调系统,应采取消声措施。
  8.2 防振动
  8.2.1 发电厂的主设备、辅助设备的基础及平台的防振动设计,应符合现行的《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和《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
  8.2.2 发电厂的主设备、辅助设备选型时,应要求制造厂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振动标准的设备。
  8.2.3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机炉控制室及电子计算机室等的通风管道与围护结构及楼板间的连接,宜采取减振措施;其空调系统,也宜采取减振措施。
  8.2.4 对易产生振动的汽、水及油管道的设计,应采取防振措施。
  8.2.5 主厂房运转层,如采用轻型值班隔声小间,小间与楼板的连接处宜采取隔振、减振措施。
  8.2.6 当发电厂采用大、中型碎煤机时,在碎煤机与楼板面之间宜采用减振装置。
  8.2.7 导煤槽的后端应布置在带式输送机的最后一组托辊之前。
  8.2.8 带式输送机固定受料点处应采用缓冲托辊组,其间距宜为300~400mm,煤流中心应在两托辊组之间。
  8.2.9 锻工车间的设备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


  9 防暑、防寒及防潮
  9.1 防暑
  9.1.1 发电厂室内通风及空气调节计算参数的选用,应符合现行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
  9.1.2 主厂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或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或自然与机械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9.1.3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不应超过表9.1.3所列温度规定值。
  当采用自然通风,车间内工作地点夏季空气温度超出表9.1.3温度规定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当机械通风仍达不到要求时,可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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