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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来源:水利水电资源网 作者: 时间:2007-05-23 Tag: 点击:

  6.1.6 带式输送机所配重锤行程的地面处,应设置高度1.5m的护栏;拉紧行程的范围内,应设置可拆卸围栏。
  6.1.7 带式输送机的运行通道侧,应设有不低于上托辊最高点的可拆卸的栏杆。
  6.1.8 带式除铁器的抛弃范围内,应设置一定高度的围挡。
  6.1.9 运煤胶带机,应设有下列防护设施:
  6.1.9.1 沿线设置的拉线开关。
  6.1.9.2 启动预报装置。
  6.1.9.3 防止误启动装置。
  6.1.10 露天贮煤场轨道机械,必须装有夹轨钳和锚定装置。
  6.1.11 修配车间的机床应按其最大行程布置,留有不小于1m的通道。机床的朝向应有利于采光,操作人员不应受日光直射。
  6.2 防坠落伤害
  6.2.1 发电厂的防坠落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式钢斜梯》、《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及《建筑楼梯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6.2.3 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宜设钢平台、扶梯,其上下扶梯不宜采用直爬梯。
  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
  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
  6.2.8 机力通风冷却塔人孔处,应设有检修平台及活动栏杆。
  6.2.9 发电厂作业码头的边沿,应设有不低于200mm的防护台。


  7 防尘、防毒及防化学伤害
  7.1 防尘
  7.1.1 发电厂的防尘设计,应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并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
  7.1.2 运煤系统煤尘治理设计,可参照《火力发电厂输煤系统煤尘治理设计技术暂行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7.1.2.1 煤尘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时,工作地点空气含尘浓度,不应超过2mg/m3;除尘系统向室外排放浓度,不应大于100mg/m3。
  7.1.2.2 煤尘中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时,工作地点空气中含尘浓度,不应超过10mg/m3;除尘系统向室外排放浓度,不应大于150mg/m3。
  7.1.3 当发电厂采用螺旋卸车机或斗链车机作为主要卸车设备时,应有随机的抑尘装置。
  7.1.4 缝式煤槽的卸料口处,宜有防止撒煤和煤尘飞扬的设施。
  在设计煤槽容积时,应考虑留有不少于20%的封底煤,控制煤尘飞逸。
  7.1.5 叶轮给煤机的本体上,应有随机的除尘设备或抑尘装置。
  7.1.6 工艺设计中应尽量减少煤流转运点和降低煤流转运点的落差。
  当工艺布置降低落差有困难时,宜在中间环节的适当位置加设缓冲滚筒、锁气挡板、刮板输送机和胶带机头部伸缩装置等。
  7.1.7 当运煤系统需配置碎煤机时,宜选择有调节风量装置或鼓风量较小的机型。
  7.1.8 当采用犁式卸料器配煤时,其卸料漏斗应装设锁气挡板抑制煤尘。采用其他设备卸煤时,应有封闭落煤斗口的措施。
  7.1.9 所有落煤管之间,落煤管与漏(煤)斗之间及其与设备之间的法兰、接口处,以及在管(斗)壁上开设的检查门(孔)处,均应加填料密封。
  7.1.10 落煤管下的导煤槽长度,除应与带式输送机运行速度相适应外,还应满足除尘设备布置的要求。
  导煤槽前段应设置两级挡帘。
  7.1.11 带式输送机头部滚筒处,应装设胶带承载面清扫器。在尾部滚筒附近或垂直拉紧装置第一个改向滚筒前,应设置空段清扫器。
  7.1.12 带式输送机的传动滚筒、尾部滚筒以及所有与胶带承载面接触的非传动滚筒,均宜采用胶面滚筒。
  7.1.13 当煤场设备采用悬臂或门式斗轮堆取料机时,宜选用带喷水装置的机型。
  7.1.14 运煤系统除尘,根据扬尘地点及煤尘性质,宜采用喷雾除尘、机械除尘或高压静电除尘等方式。
  7.1.15 运煤系统积尘应采用水力清扫。
  7.1.15.1 锅炉房零米、运煤栈桥、地下卸煤沟及转运站、碎煤机室、圆筒仓、煤仓间皮带层等运煤系统各建筑物,地面应采用水力清扫。
  7.1.15.2 采用水力清扫的运煤系统,宜设置单独冲洗水母管。冲洗后的排水应经过有组织的边沟或排水管,汇入集水坑,再用渣浆泵送至煤泥沉淀池。沉淀的煤泥应采用机械方式直接回收至煤场,并应防止二次扬尘。
  7.1.16 贮煤场(干煤棚)应设置覆盖整个煤堆面积的喷洒设施,其喷洒强度可按2L/(m2•次)考虑。
  7.1.17 干式除尘器(包括电气除尘器)落灰管上,应配备密封良好的卸灰阀和输送设备。
  7.1.18 气力除灰系统的设计,应采取有效的防泄漏措施。
  7.1.19 石灰制备系统,应布置在单独的建筑物内,并应设有机械通风及除尘设备。
  石灰粉输送应采用密闭性较好的设备。
  石灰乳搅拌器间及凝聚剂搅拌器间,宜采用自然通风。
  石灰库、消石灰间宜设置除尘装置。
  7.1.20 锅炉房(或锅炉)应设有负压吸尘装置。
  7.1.21 发电厂的工艺系统设备、管道等保温材料,宜选用对人体无伤害的成型制品。
  7.2 防毒
  7.2.1 发电厂各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
  7.2.2 产生有毒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
  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并宜设置氯气中和装置。
  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当联氨由贮存罐移到溶液箱时,宜采用真空虹吸法。
  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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