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防电伤
5.0.1 发电厂的防电伤设计,应符合现行的《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范》、《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及《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0.2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0.2.1 发电厂内所有带电设备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各有关规程规定的最小值。
5.0.2.2 当屋外(屋内)电气设备外绝缘最低部位距地面小于2.5m(2.3m)时,应设置固定遮栏。
5.0.2.3 屋外配电装置的周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围栏。
5.0.2.4 在装有油断路器的屋内间隔内,除设置遮栏外,对就地操作的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应在其操作机构设置防护隔板,其宽度应满足运行人员的操作范围,高度不低于1.9m。
5.0.2.5 250V以上的电压不宜进入控制屏(台)和保护屏。
5.0.2.6 厂内低压裸导体布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
5.0.2.7 起重机及其滑触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起重机上方的裸导体至起重机铺板的净距不应小于2.2m;否则,应在起重机上或裸导体下方装设遮栏。
(2) 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
(3) 起重机的滑触线宜采用封闭式安全型滑触线。
(4) 裸滑触线宜设置在驾驶室的对侧。当设置于同侧时,必须对人员上、下时可能触及的滑触线段,采取防护措施。
(5) 滑触线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3.5m,在屋外跨越泊车通道处,不应低于6m,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0.2.8 插接式母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2m,其终端应封闭。
5.0.2.9 电气设备的绝缘水平,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绝缘要求。
5.0.2.10 低压配电盘应采用在运行、维护及检修中均能保证人员安全的产品。
5.0.3 为防止过电压危及人身安全,独立避雷针和接地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5.0.3.1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宜小于3m,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砾石、沥青地面。
5.0.3.2 在确定接地装置的形式和布置时,应尽可能降低接触电势和跨步电势,并使接触电势及跨步电势不超过有关规程的规定值。
5.0.4 电气设备接地及接零,应符合下列要求:
5.0.4.1 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设备外壳应接地或接零。
5.0.4.2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5.0.4.3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宜采用低压接零保护。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接地保护,但应采取装设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继电保护装置,使用绝缘垫、安全围栏或采取均压等安全措施。
在潮湿场所或条件特别恶劣场所的供电网络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
5.0.4.4 以安全电压供电的网络中,应将网络的中性线或一个相线接地。当接地确有困难时,也可与该变压器一次侧的零线连接。
5.0.4.5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零线应在电源处接地,电缆在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零线应重复接地(距接地点不超过50m者除外)。
5.0.4.6 在低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零线或相线。
5.0.4.7 交流电力设备的接地线应采用专用接地线接地。当金属构件、穿线钢管等设施能保证全长为良好的电气通路,并有足够的热稳定截面时,也可利用其作接地线。
电力设备每个接地部分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部分。
易爆场所内的电气设备接地,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5.0.4.8 不得使用蛇形管和保温管的金属网或外皮以及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作接地线。
5.0.4.9 低压电力网中零线上不应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开关应装设在相线上。
5.0.4.10 运煤系统的导煤槽及除尘装置中的风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且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5.0.5 发电厂照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0.5.1 照明网络的工作零线必须两端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0.5.2 二次侧电压为24V及以下的降压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降压变压器,其二次侧一端(单相变压器)或中性点(三相变压器)应直接接地。
5.0.5.3 照明的安全电压为24V,其使用场所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要求。
5.0.5.4 所有照明电源插座应为单相三孔式插座。
5.0.6 高压电器防误操作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闭锁装置可由机械的、电磁的或电气回路的闭锁构成。高压开关柜应具备;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或接地开关,防止带接地线开关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等功能。3kV及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各个间隔的网门,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
5.0.7 安全标志
5.0.7.1 根据生产和维护的安全要求,在适当的场所或地点,应装设灯光或音响信号。
5.0.7.2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易造成爆炸、火灾或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应装设供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照度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6 防机械伤害及防坠落伤害
6.1 防机械伤害
6.1.1 发电厂的防机械伤害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及《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1.2 转动机械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
6.1.3 转动机械设备应设置必要的闭锁装置。
6.1.4 较长输送距离的机械,在其需要跨越处应设置带护栏的人行跨梯。
6.1.5 带式输送机的尾部滚筒及其他所有改向滚筒轴端处,应分别加设护罩及可拆卸的护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