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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来源:水利水电资源网 作者: 时间:2007-05-23 Tag:

  4.0.16.2 配电装置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有两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
  (2) 装配式配电装置的母线分段处,宜设置有门洞隔墙。
  (3) 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若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其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
  (4) 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外开的防火门,并应在门内侧装设不用钥匙开启的弹销,严禁使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如有门时,门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
  (5) 配电装置室应按照事故排烟要求,设置足够的事故通风装置。
  (6) 配电装置室内通道应保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门槛,并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
  4.0.16.3 35kV以下屋内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宜设置在开关柜或两侧有隔墙(板)的间隔内;35kV及以上的设备,则应设置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电力变压器,宜设置在单独的防爆间内,并应有灭火设施。
  4.0.16.4 屋内单台电气设备总油量在100kg以上时,应设置储油设施或挡油设施。
  4.0.16.5 屋外充油电气设备单个油箱的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贮油池,或20%油量的贮油池和挡油墙等。设有容纳20%油量的贮油池和挡油墙时,应有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4.0.17 电缆设施防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7.1 在电缆隧道及重要回路的电缆沟中,应在必要的部位设置防火墙。
  4.0.17.2 在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着火影响的区域,宜有防火措施。
  4.0.17.3 在电力电缆接头两侧紧靠2~3m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上,应采取阻止延燃的措施。
  4.0.17.4 靠近油源的电缆沟宜高出地面50mm,盖板宜作密封处理。
  4.0.17.5 空中敷设的25kV以上高压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中,宜设有能反映喷油状态的防火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4.0.17.6 防火包带、涂料,难燃或耐火槽盒,难燃、耐燃型电缆应具备必要的强度及耐久性,满足预期的有效阻止延燃性或耐燃性的要求,并符合难燃或耐燃性能基本考核标准。
  4.0.17.7 电缆隧道应设置带有爬梯的人孔,相邻人孔间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75m,人孔距终端不宜超过5m,人孔直径不应小于700mm。
  4.0.17.8 电缆隧道宜采用自然通风,其通风量按排风温度不超过40℃,进风和排风的温度差不超过10℃计算。
  4.0.18 防止静电引燃引爆,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8.1 易燃油、可燃油和氢气等贮罐的罐体及罐顶、装卸油台、铁路轨道、管道、鹤管及套筒应设有防静电和防感应雷接地,油槽车应设防静电的临时接地卡。
  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形接地,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30m。易燃油,贮罐的呼吸阀、热工测量装置应重复接地。
  4.0.18.2 防静电接地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Ω;防感应雷接地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4.0.19 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电力装置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9.1 爆炸危险场所内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布置,应使其能免受机械损伤。
  4.0.19.2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应少用携带式电气设备。当必须采用时,其电源线路应采取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
  4.0.19.3 在有易燃气体或蒸汽爆炸混合物的场所内,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不应低于场所内爆炸物的级别。当场所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爆炸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高的级别选用。
  4.0.19.4 爆炸危险场所内,有过负荷可能的电气设备应装设可靠的过负荷保护。
  4.0.19.5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事故排风电动机,应在发生事故时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设备。
  4.0.19.6 爆炸危险场所的照明设施,应符合照明防爆的有关规定。在爆炸危险场所内必须装设电源插座时,应选用防爆型插座。插座应布置在爆炸性混合物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照明灯具应布置在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4.0.19.7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有激烈振动设备的电气线路及电缆的导体宜采用铜材。电线、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网络额定电压,且不应低于500V。
  4.0.19.8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两线制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零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及零线。
  4.0.19.9 在爆炸危险场所的绝缘导线、电缆截面和保护设备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体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1.25倍和自动开关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本条文第(2)项除外]。
  (2) 电压为1000V以下的鼠笼型感应电动机回路,其馈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
  (3) 电压为1000V及以上的导线和电缆,设计时应按回路的短路电流进行热稳定校验。
  4.0.19.10 在正常情况下连续或经常存在爆炸性混合物的地点,不宜设置电器和仪表,当必须装设时,应选用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安全火花型电器及仪表。
  4.0.19.11 爆炸危险场所应少用电缆沟配线。当必须采用时,在能积聚爆炸性混合物的电缆沟内所敷设的电缆,应有铠装外护套。
  4.0.19.12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电缆线路的进线装置、中间接线盒和分支盒,应按其所处地点的防爆等级采用隔爆或防爆型。
  4.0.19.13 在爆炸危险场所的3~10kV电缆线路,应装设零序保护。
  4.0.19.14 在有爆炸危险、特别潮湿及有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场所,照明线路应采用钢管(电线管)敷设。
  4.0.20 氢冷发电机组的汽机房,屋面应设计正常情况下的排氢设施。
  4.0.21 电子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等空气调节系统应有防火排烟措施,并应与消防联锁。
  4.0.22 除地上油泵房外,油系统工艺建筑、蓄电池室及油化验柜等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4.0.23 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宜采用自然通风。制氢站的电解间及贮气间,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4.0.24 易燃、易爆场所通风用的通风要和电动机应为防爆式,并应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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