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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来源:水利水电资源网 作者: 时间:2007-05-23 Tag: 点击:

  设有微波站的电厂有产生微波的辐射源,在微波抛物面天线处,由于天线距地高度可满足规程的要求,故不会构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但操作位最大辐射强度不得大于5 mW/cm2限量值的规定,且应尽可能缩短工作时间。
  10.2.3 生产厂家能否提供符合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的微波设备,是做好微波辐射防护设计的重要环节。微波设备出厂前,主管部门必须进行漏能鉴定。距设备外壳5cm处,漏能值不得超过1mW/cm2的要求,即必须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规定的精神。
  10.2.4 微波辐射通常是指频率在300MHz~300GHz、所对应的波长在1m~1mm范围内的电磁波。微波辐射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指低强度慢性辐射的影响,大强度的急性作用也可伤害人体,但很少发生。
  根据防微波辐射的测试结果,通过对现有的若干微波站测试,当频率为2000MHz,波长为15cm时,从辐射漏能功率密度的测试结果来看,其辐射强度小于国家现行的《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中平均功率密度50μW/cm2的限值,可见,电厂微波站频率为2000MHz、波长为15cm时,辐射的影响甚小。但是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近些年若干工程中微波站的设备频率已上升至6000~7000MHz,其波长约为4cm,对其功率密度的漏能值以及辐射强度,尚未掌握第一手资料,有待进一步做工作。
  在工程设计上,对微波辐射的防护应给予充分重视,为减少微波辐射能量对运行人员的影响,对微波设备机房应采取屏蔽防护,并连同微波设备一起设有接地装置。如实际工作中一旦辐射强度超过卫生标准限量值时,从事微波作业的人员必须采取个人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金属屏蔽服、屏蔽头盔和防护眼镜以及围裙、罩衫、防护面罩等。


  11 其他劳动安全及工业卫生措施
  11.1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机构及设施
  11.1.1 对劳动保护基层监测站和安全教育室的用房面积和有关要求,目前应按原能源部安全环保司安保综[1992]59号文及附件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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