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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来源:水利水电资源网 作者: 时间:2007-05-23 Tag: 点击:



权重因子 表10.1.2

  注:①选取其他五个在表中尚未指明的、受到剂量当量最大的器官和组织,每一个WT为0.06。当胃肠道受到照射时,胃、小肠、上段大肠和下段大肠视为四个独立的器官。手、前臂、足、踝和眼睛体不包括在“其余组织”之内,因此,在计算ΣWTHT时,这些组织应排除在外。
  举例说明:
  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的计算,例如:某人性腺受照100mSv(10rem),乳腺受照100mSv(10rem),问超过不超过规定标准?
  查上表,性腺的权重因子为0.25,其有效剂量当量为
  100mSv(10rem)×0.25=25 mSv(2.5rem)
  查表10.1.2,乳腺的权重因子为0.15,其有效剂量当量为
  100 mSv(10rem)×0.15=15 mSv(1.5rem)
  两者合计25 mSv(2.5rem)+15 mSv(1.5rem)=40 mSv(4rem)
  40 mSv(4rem)<50 mSv(5rem),所以,此人受照不超过标准规定的有效剂量当量的限值。
  10.1.4 随着机组容量的增大,为满足工艺上探伤的要求,需要电厂金属试验室配有γ放射源的探伤设备,由此带来的是如何加强对放射源妥善保管的问题。否则,尽管电厂所用的γ放射源已是制成的密封源,并严格进行其表面污染检验和泄漏检验,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造成放射污染的可能性极小,但是,一旦造成放射源的意外丢失或密封破坏的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国内外曾发生过类似事故,结果造成无关人员受到意外照射。所以,随着放射防护工作的发展和要求,条文从工程项目的建设上配套设置γ放射源库,尤为重要。另外,从防盗的角度来看,亦甚为必要。
  γ放射源库作为辐射防护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由于工程选用放射性核素的不同,决定了其半衰期及照射量率常数的不同,而且源强的大小亦不尽相同,所以γ放射源库防护厚度的计算,应视工程的情况来确定,其宗旨相同,都是为满足安全要求,将辐射水平降低至容许值以下。
  10.1.5 辐射防护设计的专用库房,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允许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贮存于γ放射源的库房内。库房结构应考虑防火要求;库房内干井或地坑应防止渗水受淹;库房应设有照明;库门应牢固并设有门锁;寒冷地区的库房应考虑防冻措施;库房周围应设置围墙及门锁;其场所必须设有醒目的电离辐射标志。
  10.1.6 γ射线的贯穿能力很强,条文从辐射安全防护的角度出发,并在国内辐射实践工作科学总结的基础上提出,γ探伤除机组检修期间探伤基本在现场进行外,应尽量在具有防护能力的辐射室内进行。
  辐射室布置在单独的建筑物内,既易解决安全防护问题,又利于避开人流密集处。除此而外的一些具体防护的技术要求,实践证明亦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如辐射室墙上装设醒目的危险警告标志,可引起工作人员及无关人员的足够重视。灯光和音响信号的作用更大,如升源照射前,可事先发出音响(警笛或警铃)和灯光警告信号,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经检查确信无人后,方能开始照射。此时(照射期间)要一直保留可见的显示信号(闪烁或连续的),禁止人员接近或进入。
  10.1.7 辐射室是辐射防护设施设计的重要环节,条文就辐射室的设计提出了各项具体措施和要求。因为辐射室设计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安全与健康,所以应该引起设计部门的足够重视,方能真正做到精心设计。
  10.1.7.7 电离辐射的防护材料很多,如常用的砖、普通混凝土、水泥、铅、铁、铅玻璃和石等,应根据用途不同而选择不同的防护材料做屏蔽。
  一般说来,原子序数越大、密度越高,对射线的吸收能力也就越强,屏蔽的效果也就越佳。另外,选材时还应考虑经济性、取材的难易及施工方便程度等因素,以取得最佳的综合效果。长期实践证明,普通混凝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较为理想的一种防护材料。
  10.1.8 按照《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规定,金属试验室的X光透视室、γ射线室及γ放射源库应设全面换气的机械通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每小时5次。
  10.2 防电磁辐射
  10.2.1 微波辐射是一种物理性污染源,随着我国微波技术的发展,有关微波对人体所产生的辐射危害,已引起高度重视,并已成为职业卫生学和环境医学的一项基本研究内容。
  根据微波的物理特性和作业特点,其安全防护的原则主要是:针对泄漏源和辐射源及针对作业人员操作岗位的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针对泄漏源和辐射源采取的防护措施,即对微波设备采用完善的屏蔽吸收设施。其特点是尽量减少设备的漏能,以便把泄漏到空间的功率密度降到最低限度。
  针对作业人员操作岗位的环境采取的防护措施,即对作业地点屏蔽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其特点是尽量增加电磁波在传播媒质中的衰减,以便把入射到人体的功率密度降低到微波辐射的卫生标准限值以下。
  为了防止微波辐射,保障从事微波作业人员的健康,卫生部1989年2月批准并于同年10月实施了《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该标准适用于接触微波辐射的各类作业。作为电力行业的技术标准《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设计技术规程》,也已颁布执行。
  上述诸标准的制定为维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减少由微波辐射所造成的对职工的危害,起了极大的预防作用。所以,发电厂的微波辐射的卫生防护设计中,必须贯彻执行。
  10.2.2 本条所列卫生标准的限量值,系指不用脉冲调制的连续振荡的微波,即连续波(因设置在电厂内的微波及特高频等无线电设备所发射的功率为连续波,故适用于电厂)。而该卫生标准的限量值,正是说明了我国的现行微波辐射卫生标准主要是根据“无”作用原则、最大耐受原则和生理学代偿限度的原则所制定的。所谓“无”作用原则是指安全辐射水平应不会产生任何生物学上有害的作用。最大耐受原则即虽然可以观察到辐射所致的一些体征,但是受辐射的生物体与处于正常环境中的生物体之间没有功能性差异。而生理学代偿限度原则是指辐射引起各种生理功能紊乱,机体动用了代偿机制,但还不会造成不可逆的功能改变和器质性损失,即并未导致超出正常范围。所以工程设计中,作业人员操作位容许的卫生标准的限量值,必须符合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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