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5061-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7-05-22批准 1997-10-01实施
关于发布《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7]193号
各电管局、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有关单位: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DL5061—1996
该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力工业部 水利部 劳动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前言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根据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劳动部文件的有关规定,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水规机[1992]11号文)下达任务并组织编制了本规范。在编制中既遵循国家有关方法、政策,又密切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和实际,并调查总结了已建大、中型水电站的实践经验。
本标准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设计应遵循的技术准则和要求,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总则;一般规定;枢纽总体布置;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安全卫生设施。附录A和B均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负责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殷勇、费伯新、黄贤鉴、王文新、高军华。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6 安全卫生设施
1 总则
1.0.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
1.0.3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措施和设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且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0.4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除必须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工程设计应考虑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卫生等因素;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同于初步设计)阶段,应有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专篇(章)文件,阐述安全与卫生的设计原则、设计方案和措施,并作出论证评价;招标设计和施工设计阶段,应对安全与卫生各项设施和措施予以优化和实施。
2.0.2 扩建或改建工程设计时,应对原工程项目中的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状况进行评述,并提出改进方案。
2.0.3 工程设计中所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有关标准的规定。
2.0.4 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应按本规范提出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装备的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部分应由国内设计配套。
2.0.5 在有关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制作、几何图形及颜色等应符合GB2894《安全标志》的要求。安全标志设置的场所及类型见附录A。
3 枢纽总体布置
3.0.1 枢纽总体布置应全面考虑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安全卫生设施、交通道路、环境绿化等因素,统一规划,合理安排。
3.0.2 应合理确定厂房、开关站等主体建筑物和主变压器场地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及消防水源。
3.0.3 枢纽范围内紧临交通道路、配电装置场地及各类建筑物的高边坡地段,应根据枢纽地质条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0.4 泄洪时产生雾化区域内的交通通道(廊道)出入口,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设置安全标志。
3.0.5 挡水、泄水建筑物内的交通廊道、基础灌浆廊道,应设置自然通气的孔、洞及排水沟,廊道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3.0.6 泄洪建筑物的掺气局限性及进水建筑物的通气孔,不宜设置在工作人员经常通行的部位。
3.0.7 地下厂房、封闭式厂房设计中,应妥善解决通风、防潮、防噪声和照明等问题。地下厂房内污水、臭气以及垃圾的清除,应采取合理可靠的措施。
3.0.8 采用开敞式高压配电装置的独立开关站,其场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实体围墙。
3.0.9 架空进、出线跨越水库及通航建筑物时,应提高安全系数,按大跨越的气象条件设计。
3.0.10 架空进、出线跨越门机运行区段时,应考虑对门机的电气安全净距,对于330kV及以上的架空进出线,尚应考虑减小门机上层通道的静电感应场强。
3.0.11 开关站架空进、出线初期投运时,应满足枢纽其它部位施工的安全。
3.0.12 根据枢纽总体布置,在建筑物的周围及道路两侧和其它适当地方,宜植树、种植花草,以绿化环境。
4 劳动安全
4.1 防火、防爆
4.1.1 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的SDJ278—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4.1.2 挡水、泄水及通航建筑物的各类工作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防火措施和设施应与厂区相应部位一致。
4.1.3 对所有工作场所,设计中严禁采用明火取暖方式。
4.1.4 通航建筑物的闸室、渡槽两侧应设置消火栓。若设有专用的拖轮,应具有消防功能。垂直升船机的提升楼(塔),在靠近船厢两侧沿垂直方向应分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
4.1.5 油浸式主变压器及压力油、气罐应设置泄压装置。泄压面应避开运行巡视工作的部位。
4.1.6 压力容器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
